原告西安市新城区xx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市新城区xx之经营者申**、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市新城区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3271元,并自2023年3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加计50%承担逾期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71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以服装批发生意为业,2023年3月份,被告通过网络和原告店内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并进行业务对接。经协商,双方同意被告在原告处购进服装用于自营零售。被告分别于2023年3月23日,两次在原告处共购进价值一万多元服装,原告按照约定已发货至被告指定地点并经被...(本文书还有1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