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众望公司辩称:一、金*众望公司不是亿利达公司所主张的工程款的实际付款方,基于金*新厂建设所产生的工程款应由惠临公司、金*众望公司、亿利达公司进行三方财务抵销,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单独处理。(一)本案的事实背景为:2014年,金*众望公司响应临湘市人民政府“退二进三”政策进行厂区的整体搬迁,由政府收储金*的老厂区,惠临公司系临湘市政府委托的金*众望公司整体搬迁收储的实施主体,由惠临公司负责金*众望公司收储搬迁、新厂建设的筹集资金任务。由此,惠临公司与亿利达公司签订了土地收储垫资等一系列合同,约定由亿利达公司对金*众望公司收储进行垫资,亿利达公司参与金*众望公司新厂的工程建设并以工程量抵付垫资款。(二)一期挡土墙实际施工方为临湘市凡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泰公司),这个在亿利达提交的对账证据中可以说明,另有凡泰公司于...(本文书还有14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