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峪关市*************(以下简称明泰公司)与被告嘉峪关鹏*******(以下简称鹏通商贸公司)、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鹏通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苗**、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鹏通商贸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1934246.64元、资金占用损失160380.5元(自2019年11月18日至2021年9月10日),并承担自2021年11月19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2.被告刘**对上述欠款及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请为被告刘**与被告鹏通商贸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鹏通商贸公司向嘉峪关市众信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殷耀文借款480万元,并约定由原告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后经三方达成合意,原告以向嘉峪关市众信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供...(本文书还有1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