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王**与被告宁夏京荣**********(以下简称京荣装饰公司)、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于2022年1月1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京荣装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被告京荣装饰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签收;于2022年1月11日、1月12日通过电话、微信方式向被告肖**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2022年2月2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京荣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被告肖**的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本文书还有11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