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诉被告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201004.41元(其中本金为153333.38元,利息为316.57元,违约金为1354.46元,手续费46000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2月12日,此后利息以尚欠本金153333.3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并按月计收复收,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开办信用卡使用。后原告依约履行放款义务...(本文书还有2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