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刘**、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被告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份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阳信县××宿舍××号楼××单元××室房××,价款18万元。原告向被告交付18万元房款后,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及产权证,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但被告劳**一直拖延不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具状法院,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未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证据。
被告劳**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以前我与原告不认识,也没有经济往来,涉案房屋是我和刘**的共同财产,...(本文书还有3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