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张*向本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24年8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18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出借20000元。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债务。
杨*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本文书还有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