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伊犁州广*************(以下简称广进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霍城县泓*********(以下简称泓益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上诉人泓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进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泓益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泓益建材公司提供的结算单中的项目专用章是椭圆形项目专用章,与其公司的专用章不符,该项目专用章系套印的虚假公章,因此对项目结算单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不予认可。且该结算单只能证明其2014年至2015年9月24日的结算,具体是和谁结算不清楚,其中也没有以一套房屋抵顶450,000元,又支付170,000元的相关证明凭证,并不能证明广进建筑公司仍欠泓益建材公司...(本文书还有4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