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韦*、骆*、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深圳分公司)、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被告某深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韦*、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6853.72元(医疗费45955.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7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营养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11861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6866.1元、鉴定费3276元、护理费11550元、误工费28582.0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3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34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