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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南阳市城*************强制清除地上物;行政赔偿审查和审判监督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强制
  • 案例类型:行政裁定书
  • 案号(2024)豫行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5-02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李**因诉被申请人南阳市城*************(以下简称某街道办)强制清除地上物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3行终****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守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金额”。根据在案证据,均可证明被毁绿化树种紫薇的胸径已达到5-10厘米,二审法院认定明显错误。根据紫薇出售者及运输者、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意见、紫...(本文书还有283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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