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冯*、第三人杜**、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诉被告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张**起诉请求:1.冯*立即向原告偿还投资款482000元及利息22830.73元(利息自2019年11月4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2.冯*立即向原告偿还投资利润30000元及利息1421元(利息自2019年11月4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3.本案诉讼所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冯*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资金运转委托协议后,原告将1390000元转到被告指定账户。后双方解除合作关系,但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只归还908000元,还有482000元尚未归还,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被告冯*的申请追加第三人杜**、冯**参加诉讼,并于2021年3月1日开庭审理本案。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涉及标的物为“缅茄木材”“越南...(本文书还有9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