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太平财产*************(以下简称太平保险沧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21)冀09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保险沧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被上诉人的各项损失等共计40000元;2.一审诉讼费、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书中,判决上诉人赔付被上诉人损失共计84964元,一审庭审中,我司已提出,因被上诉人主张车辆发生的事故发生在2021年1月15日,已适用于冀高法(2020)根据冀高法(2020)3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文书还有1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