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因与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有**(以下简称戴维斯公司)、被申请人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有*******(以下简称戴维斯乐东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国*(海*)龙沐湾投资控股有**(以下简称国*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琼97民终****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涉案《温泉海景公寓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不能作为认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依据。当初,杨**与原审第三人国*公司签订《乐东县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国*公司承诺将该楼盘打造成一个集滨海旅游度假、休闲娱乐的国际旅游度假胜地,戴维斯乐东分公司通过欺瞒谎报的方式误导乐东县物价局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乐东黎族自治县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相关问题的函》,***小区不属于普***小区,欺骗杨**在《温泉海景公寓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签名,并按约定的每月每平方米5元缴纳物业费。直至2021年3月4日,乐东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龙沐湾温泉海景公寓物业服务问题的通知》载明:你公司服务的龙湾温泉海景公寓为普***小区,不属于商业公寓或高级公寓。杨**才知晓当时戴维斯乐东分公司的欺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该《温泉海景公寓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应当予以撤销。另外,琼价费管(2015)123号《海*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加强放开后的物业服务价格行为监管。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我国《价格法》等法律规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我国《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本文书还有7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