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遇尚艾网络科技(辽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遇尚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原审第三人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任江、宋*(主审)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遇尚爱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识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存在“双方约定如将赵**变更登记为遇尚艾网络科技(辽宁)公司的股东,赵**的上述款项转为遇尚艾网络科技(辽宁)公司的投资款”这样的约定。依据《遇尚艾网络科技(辽宁)有限公司向赵**借款明细》约定:“上述借款如不能转为企业投资款,将按借款方式到2021年5月1日归还赵**”,即双方仅约定将向赵**借款转为企业投资款后,就不需要偿还借款,并未约定将赵**工商变更登记为公司股东,也从未约定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所以一审判决曲解借款明细的意思表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2.被上诉人虽未经工商变更登记成*工商登记上的公司股东,但其已实际享有了股东权益,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不应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应自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且,所谓的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属于股权转让后公司的法定义务,要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本文书还有5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