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鑫利*********与被告胡**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鑫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鑫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不予确认原告从2019年2月起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4年1月23日收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苏劳人仲字(2023)175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该仲裁裁决书错误,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书,依法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被告主张于2019年2月至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依法向贵提起诉讼,恳请法...(本文书还有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