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以下简称鹏程公司)、张**因与被上诉人某某组织(以下简称傅*寨村委会)、原审被告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鹏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苏**、被上诉人傅*寨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袁**、原审被告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本文书还有10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