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京蓝沐禾********(以下简称京蓝沐禾公司)、呼伦贝尔**********(以下简称京蓝生态公司)、内蒙古自***********(以下简称管理局),第三人内蒙古海*********(以下简称海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钟**,被告京蓝沐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京蓝生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海能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京蓝沐禾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260266.75元;2.以260266.7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lpr计算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27日约为27200元);3.判令京蓝沐禾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96637元;4.以9663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lpr计算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27日约为10100元);5.判令京蓝生态公司、管理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6.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京蓝沐禾公...(本文书还有4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