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高**与被告北京博爱**(以下简称博爱医院)、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大学****(以下简称吉大一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25373号民事判决,高**与吉大一院均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京02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25373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高**的法定代理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卓**,被告博爱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反诉原告)吉大一院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医疗费3161975.6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19000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5日,应按每天100元计算至一审法庭...(本文书还有2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