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温**因与原审被告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省广*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上诉人温**、原审被告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l.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借款为温**、蒲**的夫妻共同债务,温**负有清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温**、蒲**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温**、蒲**是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温**在案涉借款合同上“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温**、蒲**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具体理由如下:一、从债务产生的时间来看,案涉债务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除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特别约定以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对因共同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亦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根据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涉案借款发生于温**、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表明双方具有借款的合意,故可以认定案涉债务的形成时间为温**、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二、从借款合意来看...(本文书还有5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