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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豫0185民再*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2-05
  •  
  • 【案例概要】

    原审原告刘**因与原审被告刘**、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原审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称:本案刘**起诉标的额70万元,超出2017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刘**在原审中仅提交了一份借款金额为70万元的借条,在其未提供70万元借款所对应的银行流水、借款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原审对刘**抗辩的实际借款金额是10万元以及70万元的借条是在刘**胁迫下签订的等抗辩意见未采纳,对本案的借款事实未作调查核实,仅以刘**的陈述就认定本案借款金额为70万元,判令刘**向刘**偿还借款本金51.5万元及利息,损害了刘**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文书还有308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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