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闫**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高中阶段学费51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医疗费10474.2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请求判决被告给付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12000元。庭审中,原告撤回了第4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的女儿,原告父母于2010年8月20日协议离婚,原告随母亲生活。2019年9月,原告到莱阳市第一中学就读,学费、课本教材费用共发生10200元,被告应当负担5100元。此外,原告在高中就读期间因治病发生医疗费20948.44元,被告应承担10474.22元。原告具状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闫**未提出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本文书还有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