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石嘴**************(以下简称和信达房地产公司)与被告王**、黎*、第三人中国建设*************(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石嘴山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因依和信达房地产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王**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23年4月6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采用公告方式向王**送达相关法律文书。2023年5月29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信达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与第三人建设银行石嘴山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信达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黎*偿还和信达房地产公司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合计266967.9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王**、...(本文书还有2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