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郭**、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郭**、马**于2020年11月底至同年12月5日间,经孔*某等人(已判刑)介绍,受雇黄某某等人(均已被判刑),伙同王*某、刘**(均已判刑)等人,在福建省安溪县**镇**路**号**梯**室,利用手机和电脑等工具下载狮力app,将被告人郭**、郭**、马**等人名下的25张银行卡绑定该app账户帮助接收、转移网络犯罪所得款3247512.82元;其中,被告人郭**、郭**参与接收、转移款项共计2607816.35元。2...(本文书还有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