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某公*为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854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照一年期lpr利率的1.5倍从起诉之始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璐莎独任审判,于2024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某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曾通过微信联系原告购买井盖等。2020年10月23日,原告方发送2020年9月8日送货单7605元、2020年10月3日送货单765元、2020年10月9日送货单3920元,并附文字“给我12290元实价”;被告语音回复“好的好的,我看过了,反正往上报是一万六千多,实价是给你一万两千多是吧,我知道了”。2021年1月13日,原告方微信发送2020年12月3日的销售清单载...(本文书还有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