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莞市乐*********(以下简称为乐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19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乐富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判项,改判乐富公司不予支付钟**217683.8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所有诉讼费用由钟**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钟**应提交送货的相应单据,证实其诉请的货款涉及的送货批次、数量、单价等送货明细,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钟**提交的乐富公司财务谢*芹通过微信发送给钟**的对账单,并不能作为其主张货款金额的证据。首先,乐富公司财务发出该对账单是希望钟**提供送货单或通过磅单等送货单据与乐富公司核对,并非是乐富公司对货款的确认。其次,乐富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付款明细,通过乐富公司付款记录与2019年11月的对账单核对比较,有将近14万元的差额。一审中,由于钟**不提交送货单,无法准确得出最后的准确数额。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评议,属于事实不清。二、乐富公司提交了付款明细证实乐富公司向钟**支付货款的情况,以此说明并证实双方的交易习惯是用了多少货物再付多少货...(本文书还有4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