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018)粤02民初****号案中,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粤02民初****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利居公司、顺易公司、乐桂公司、温**、王**、潘**名下价值1350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含涉案位于乐昌市xx路xx号xx广场xx号商*)。申请执行人乐昌农商行、翁源农商行、南雄农商行、新丰农商行、乳源农商行依据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民终****号民事判决,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确定五申请执行人对粤房地他项权证乐字第100012494号项下的财产(详见判决附件抵押物清单,含涉案a32号商*)享有优先受偿权。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粤02执****号执行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民终****号民事判决指定乐昌市人民法院执行。...(本文书还有3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