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为与被告宁波鸿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雯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7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7年3月8日、2018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叶**、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原、被告自行庭外和解,未能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1872000元(2013年9月19日至2015年12月29日,共832天×750万元×日万分之三);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付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1095000元(2013年12月30日至2015年12月29日,共730天×750万元×日万分之二)。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私营企业主2013年1月14日,原告向被告购买被告其开发的位于鄞州区商品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三份,合同编号分别为201200730034、201200730035、201...(本文书还有4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