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之道食品(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劳*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9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海之道食品(大连)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徐**,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2022年1月1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海之道食品(大连)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之道食品(大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甘劳人仲案字(2021)第****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改判驳回被告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劳*争议纠纷一案,已由大连市甘井子区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但原告并未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开庭传票,故未参与庭审,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剥夺。原告从未看到,且不认可被告关于工伤赔偿所进行的各类认定和证据,故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王**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劳*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在诉讼阶段原告均委托律师出庭,对受伤的事实有清楚的表述,且在相应的过程中,就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解过,所以原告辩称对仲裁认...(本文书还有4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