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李**、刘**与被告刘*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凡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刘**以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李**、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原告各3500元(共计105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业拆借中心的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刘*、刘**、敬**、敬**、朱**、李**、刘**及陈*六于2006年12月共同合伙经营位于四川省南部县八尔滩水库,被告敬某有在合伙中没有履行出资,敬**仅仅出资100000元,原告与其余被告及陈*六平均出资。被告刘*任合伙事务的出纳。原告2015年的工资没有支付原告。2016年9月南部县水务局取缔八尔滩水库污染项目网箱,后原告与被告及陈*六不再继续合伙。陈*六于2020年5月9日病故。在(2021)渝0231民初****号**案中,被告刘*陈述其已经支付给原告,但...(本文书还有13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