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30日、11月1日,被告人邓**、郑**在西安市雁塔区××栋××室开设赌场,邓**提供场地、赌具及招揽赌客,郑**负责兑换筹码、赌资结算及招揽赌客,雇用李*等人发牌、招揽赌客及为赌场提供服务,赌客兑换筹码以“德州扑克”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每场赌局有专门“荷官”进行发牌,每局按赌资5%进行“抽水”。抽头渔利中扣除给邓**的2000元场地费用,下余部分,由邓**、郑**按招揽赌客比例进行分配。2023年11月1日,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邓**、郑**等人。经审计,该赌场涉案赌资累计1235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邓**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郑**退缴违法所得4548.76元。
上述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房屋租赁三方合同、聊天记录、转款记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华泰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陕华泰[2024]会计鉴字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本文书还有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