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7日,原告某甲公司(甲方)与被告某乙公司(乙方)签订《洁净室施工合同》,甲方将洁净室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被告施工,合同总价126万元,开竣工日期:2021年12月7日至2022年1月30日,在合同签订后3日预付30%,设备、净化板材、铝型材进场后在支付30%,工程是公共完成并验收后一周*付至95%,留5%为质保金,一年后结清。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甲乙双方约定的十万级洁净,并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等级以上,施工工作量以实际用料、用时计算,工程施工完毕,收到乙方竣工单五天内甲方应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双方签字确认。被告某乙公司施工至2022年8月29日尚未完工。
被告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于2021年订立《协议书》一份,被告某乙公司将案涉工程中的彩钢板围护结构部分、空调通风部分、自动化电气部分中的部分施工内容交由某丙公司,合同价款双方约定为47万元。
2022年1...(本文书还有20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