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章**立即偿还所欠原告某某支行贷款本金余额496657.9元、利息(含罚息)10835.6元,合计507493.5元(前述利息、罚息计算至2024年7月12日,其后逾期利息、罚息应依合同约定计付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本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章**承担原告某某支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3.判令被告章**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支行明确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为律师费13015.06元。
被告章**未作答辩,亦未向本庭提...(本文书还有35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