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别**缺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收购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计算自2022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友好协商,拟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由原告收购宁夏某公司,被告作为转让方与原告于2022年12月18日签订《收购协议》,约定收购款150万元,原告先支付预付款40万元,在完成相关的变更手续后再付款110万元。宁夏某公司及原告向被告保证,由其全权负责办理变更手续的相关工作,并保证各类相关资质手续文件可以正常使用,如果无法变更相关手续的话,则被告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预付款40万元...(本文书还有2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