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交付原告赵**合伙企业玉明机械厂应分财产171402.19元;2、诉讼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李**及另一合伙人乔**签订合伙协议,三人共同出资创办企业玉明机械厂,原告赵**、被告李**各出资22.5万元,占45%股份,乔**出资5万元,占10%股份。签订协议后,三人实际出资为:李**3万元,赵**288206元,乔**7万元,并约定超出协议的出资部分属于借款。2015年2月15日,赵**抽取投资款10万元;2015年6月3日,李**抽取投资款5万元。2017年12月,乔**将其在玉明机械厂的股份转让给原告赵**。原告赵**占有玉明机械厂资金17210.8...(本文书还有29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