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王**、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争议较大,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9月20日进行第二次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王**立即向原告韩**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755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金500万元按月利率1.5%从2019年1月20日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利息为1425000元,2020年8月21日开始按1.28%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判决被告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王**归还原告韩**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月20日开始按照月利率1.5%至2020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月利率1.28%计算至付清日止)。二、判决被告王**立即偿还2016年6月9日前尚欠的借款利息75.5万元。三、判决被告鲍**对请求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由两被告负担...(本文书还有5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