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因与被上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金**与吴*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改判金**返还吴*借款本金2787500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吴*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李*借用吴*的名义与金**签《借款合同》,出借资金并非吴*自有资金,该合同应为无效(一)2019年3月,金**因资金周*需要,向赵*借款,赵*介绍李*应李*的要求,金**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做抵押登记,《借款合同》主体为何变换成吴*,金**并不知情借款本金350万到账后,金**支付了3.35万元的手续费,还给赵*指定的另一人支付了7万元手续费之后金**向吴*的账户还款71.25万元(二)吴*不具备出借能力,涉案350万元是从李*账户转给吴*,之后吴*转给金**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二条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本文书还有4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