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一嗨********与被告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一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一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沪jxxx**荣威550轿车一辆;2.判令被告支付未归还车辆期间的租赁费用,暂计140,17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租用荣威550轿车一辆(车牌号:沪jxxx**、车**:lsjw26763f*******、发动机号:c4gf*******),双方签订《一嗨租赁合同专用条款》《一嗨验车单》《一嗨租赁合同通用条款》及《服务手册》,约定租赁期限31天,自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4月13日,车辆保证金5,500元,车辆租赁费均价138元/天,共31天,并计算部分服务费,订单总金额为5...(本文书还有1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