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柴**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女儿柴*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2、责令被告配合将位于郸城县×***小区××(**单元)**楼东户的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4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一女柴*2,现年四岁半。因双方夫妻感情不和于2020年3月4日在郸城县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女儿柴*2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承担。并约定位于郸城县×***小区××(**单元)**楼东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完成办理该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离婚后,被告对女儿的生活不管不问...(本文书还有2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