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河某某********与被告辛**、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河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本金10万元以及直至本金全部偿清之日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09月0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2××××371】,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合同约定了利息为年利率10.8%、罚息为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本文书还有1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