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到庭参加诉讼,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褚*向孟**偿还欠款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褚*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2日,褚*从孟**处借款1000元,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肯偿还债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孟**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打印件1张、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1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2张,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调取褚*身份信息1份,孟**无异议,本院予以...(本文书还有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