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邓*、咸丰宝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藏04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2-09
  •  
  • 【案例概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现住重庆市黔江区。

    上诉人邓*、咸丰宝诚********(以下简称宝诚公司)与被上诉人巴宜区八********(以下简称三合厂)、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1)藏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宝诚公司、邓*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尼某,被上诉人三合厂的经营者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2、被上诉人王*通过互联网远程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及宝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1)藏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驳回三合厂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三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错误,李*2不具备法定的代理人资格,无权代表王*参加诉讼活动,其意见不应被采纳或作为裁判依据;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案涉《购砖合同》的相对方为三合厂及李**、王*,与邓*、宝诚公司无关。2020年,宝诚公司承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林芝军分区机关营区营房综合整治项目。基于宝诚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与李*2的高中同学关系,故聘用李*2为宝诚公司的财务人员,并委托李*2购买案涉林芝军分区机关营区营房综合整治项目所需部分材料。李*2在邓*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妹妹李**及妹夫王*的身份信息注册恩施州天秀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秀公...(本文书还有6047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