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现住重庆市黔江区。
上诉人邓*、咸丰宝诚********(以下简称宝诚公司)与被上诉人巴宜区八********(以下简称三合厂)、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1)藏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宝诚公司、邓*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尼某,被上诉人三合厂的经营者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2、被上诉人王*通过互联网远程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及宝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1)藏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驳回三合厂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三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错误,李*2不具备法定的代理人资格,无权代表王*参加诉讼活动,其意见不应被采纳或作为裁判依据;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案涉《购砖合同》的相对方为三合厂及李**、王*,与邓*、宝诚公司无关。2020年,宝诚公司承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林芝军分区机关营区营房综合整治项目。基于宝诚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与李*2的高中同学关系,故聘用李*2为宝诚公司的财务人员,并委托李*2购买案涉林芝军分区机关营区营房综合整治项目所需部分材料。李*2在邓*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妹妹李**及妹夫王*的身份信息注册恩施州天秀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秀公...(本文书还有6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