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吴**的女朋友黄某甲告诉吴**其酒后被被害人闫某某强奸,黄某甲声称要去找闫某某女朋友黄某乙了解其被强奸的具体情况。当晚20时30分许,黄某甲来到惠州市仲恺**电子厂门口与黄某乙见面,并质问黄某乙其...(本文书还有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