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陈**与被告(反诉原告)平*长福********(以下简称长福公司)车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长福公司将xx海湾地下**层xx号车位使用权交给陈**;2.判令长福公司回购余下no.xx车位优惠券15490元;3.诉讼费用由长福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0日,陈**与长福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购买xx海湾**幢**层xx号房,2015年12月30日交房,逾期交房超过90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商品房总价款为1127449元,首付之后,余下74万元申请房贷。合同签订之后,陈**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房贷,但因开发商法人变更和银行更名等原因无法及时贷款。陈**于2016年2月24日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办理完成贷款手续,贷出的74万元全部由银行直接全部汇到长福公司的账户上...(本文书还有4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