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广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杨**(以下简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租金2172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设备运输费105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5日,被告承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798艺术区装修工程,因工程需要,被告租用原告所有的两台剪刀车用于施工,租期自2020年5月25日至施工结束止,租金标准为每台每天120元,往返一次的运费为700元,退场时结清。2020年6月17日,原告应被告要求撤回其中一台设备。2020年10月29日,被告撤离施工场地,亦未支付租金...(本文书还有1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