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黄**、重庆红某********(以下简称红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申请再审称:1.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周**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由黄**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二审判决对本案的法律关系主体认定错误,本案的票据贴现行为法律关系应当约束黄**和红某公司,周**签署《借款协议》《承诺书》《委托支付书》系受红某公司的委托,且黄**在签订上述文件时是明确知晓的,周**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2.周**没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二审判决认定周**债务加入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且没有任何证据支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本文书还有1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