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颜**因与被上诉人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2)赣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独任审理程序,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因本案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的逾期利息108207元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颜**承担。事实与理由:颜**与颜**是同村村民,2020年4月22日颜**向颜**借款60万元,当时颜**向颜**出具了借条一份,但没有约定利息,后颜**陆续归还颜**82750元。一审法院不顾客观事实依据颜**还款的数额判定其所承担的利息,完全错误,颜**的还款本意是先暂时还这些钱给颜**,至于是否是本金或利息待归还到一定数额时颜**回家时再跟颜**结清帐。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事实与证据的情况下,完全依靠推理作出不利于颜**的判决,缺乏法律依据。民间借贷在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利率应按同期银行贷...(本文书还有2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