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恒兴***********(以下简称“恒兴材料科技公司”)与被告吴**、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恒兴材料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恒兴材料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李**支付恒兴材料科技公司欠款42,096元;2.判令吴**、李**支付恒兴材料科技公司资金占用利息841.92元(暂计算至起诉之当月),以42,096元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2020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6%即每月210.48元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吴**、李**承担。
事实与理由:吴**、李**系夫妻关系,2019年9月起吴**、李**长期在恒兴材料科技公司处购买包装材料,双方约定每月...(本文书还有3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