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与被告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案涉车辆买卖尾款75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金2910元;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维护权利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整;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42000元,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同时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本文书还有1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