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男,1981年4月**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
上诉人广西心阳********(以下简称“心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2)桂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心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黄*到庭参加法庭调查、接受法庭询问、核对案件事实、调解,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律师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心阳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2)桂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理由不充分。一、被上诉人不服从公司的调岗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到新岗位报到;在国家节假日和百色疫情防控期间,被上诉人没有主动跟领导沟通,也没有办理请假、离职手续,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劳动法和上诉人管理制度规定,其行为不能获得经济补偿。上诉人是2019年7月搬迁至南宁,百色所有职员全部到岗南宁,上诉人为员工提供住宿,因被上诉人家中母亲需要照顾,...(本文书还有4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