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阴市柯************(以下简称柯达分公司)与被告胡**、清远市美***********(以下简称美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8月3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又于2022年3月31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达分公司的负责人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柯达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胡**赔偿他公司因工厂承包租赁合同解除后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54876.64元;2、判令美品公司对胡**的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文书还有12076字未显示)